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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并明码标价将要实施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4/5/18 点击次数:5513
    商品过度包装正在制造越来越多的垃圾!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的城市固体废弃物中,包装物的比例超过三成。该如何有效杜绝过度包装?这是全国各地都为之头疼的难题。广州给出的答案是,激活消费者的“选择权”,通过消费者来抵制商品过度包装。近日,《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将于10月1日实施,届时商品与包装将分开销售,并明码标价。对此,广州市法制办相关人士指出,《办法》以源头控制为出发点,以建立“分开销售、自主选择”的创新机制为突破口,采用约束性与鼓励性并举的办法,全面规范,综合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难题。
    外地商品入穗销售需调整产品包
    “现在一个小补品,用了几个大盒子包装,非常浪费!”在市法制办相关人士看来,过度包装是人为地制造垃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的包装废弃物约1600万吨。市法制办相关人士举例指出,目前我国一年约生产8亿件的盒装衬衫,8亿只包装盒需要用纸24万吨。如果以直径10厘米的大树为标准计算,每7棵树可以制1吨纸,8亿只包装盒就相当于要砍伐168万棵大树。但是衬衫大部分是属于消费者自用的商品,衬衫的包装盒在消费者购买的同时就成为了包装垃圾。“这相当于光是衬衫包装一项,我们一年就浪费了一整片森林。”
    为了抵制过度包装,《办法》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除初始包装外,实行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与商品分开销售的独立包装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对是否购买商品包装有自主选择权。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通过设计、生产、销售不同类型的独立包装物、设置商品包装价格差等方式,增加消费者对商品包装的选择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外地企业产品要进入广州市场,也必须根据《办法》内容重新调整产品包装。《办法》也提到,商家在进货时,应与供货商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收货时进行核查。如违反规定,独立包装不明码标价的,将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此,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认为,“分开销售”是对传统商品销售模式的一个重大的突破与挑战,要有效实现“分开销售”,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改变营销策略,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和不同的商品属性设计不同档次的包装,配置不同数量的包装,注重以商品质量而不是商品包装竞争。
    给月饼、粽子等商品包装加上“紧箍咒”
    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是容易出现过度包装的商品。因此也得到了《办法》的“重点关照”—广州将细化上述商品的包装标准,进行重点监管。“一盒月饼净重可能才1斤,其包装如果达到两三斤,那显然不行。”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表示,基于这样的考虑,他们就在《办法》中明确,“月饼、粽子、酒类、保健食品包装的重量,除初始包装重量外,不得超过商品的净重。”“限重”,其实是给月饼、粽子等商品包装加的第一道“紧箍咒”。第二道紧箍咒则是:限价。不过,记者注意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要求标明外包装占商品价格比例,最终出台的《办法》却将这一个规定拿掉了。上述负责人对此给出的解释是,企业认为这在实操中会有很多麻烦,因而做了上述调整。最终,《办法》明确,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成本总和,除初始包装成本外,不得超过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20%。
    限价之外的“紧箍咒”则是限材料。《办法》规定,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材料,限制使用木材、纺织物、陶瓷、漆器等浪费资源或者难以回收处理的材料,推荐使用可回收利用的纸质包装。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态度不同,《办法》对于木材、纺织物等材料的使用从“禁止”调整为“限制”。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解释,这意味着,使用限制类材料商品将不会面临罚款,但不使用限制类材料的商品,将得到鼓励和政策支持,比如成为优先采购对象。
    引入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是《办法》的宗旨之一。与该宗旨相适应的是,《办法》提出,本市逐步建立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利用制度。而广州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包装物回收目录,建立完善的包装物回收体系。与此同时,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做好与包装物回收体系的对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广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则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种资金投资包装物回收利用产业。《办法》也要求,生产、使用列入本市包装物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包装物负责回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委托回收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对列入本市包装物回收目录的包装物,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设立押金制度向消费者回收。而为了发挥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中的作用,“绿色采购制度”也成为了广州市的探索举措。《办法》要求,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不得采购包装违反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符合本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技术规范的商品。“未来采购部门将制定相关的细则落实绿色采购制度”,市法制办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各项配套制度应当自办法公布之日起1年内制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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